15 Nov 2007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价值机理


仇德辉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哲学内涵就是: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为价值中心,它是一切社会秩序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相反,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以“自我”为价值中心,那么一切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和辩证地理解这个形式简单而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探索其内在的价值机理,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用“是”或“非”来进行判断。

一、“为我”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有序化规模的不断增长过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有序化规模,换而言之,人类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消费的规模总量。也就是说,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是“为我”,如果主体失去了“为我”这个内在动力,那么,任何主体都必然会自发地灭亡,就必然会“天诛地灭”。

价值工程学提出了一个基本理念:任何工程系统都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系统同样希望以最少的代价来取得最大的功能效应。因此把这个基本理念拓展延伸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就形成了广义的社会学理念:任何系统或主体都会追求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

统一价值论认为,任何事物对于人类主体都将产生两个方面的价值作用:一方面,任何事物都可以对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功能效应(即功能价值),另一方面人类主体在接受其功能效应的过程中必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耗散价值),那么,单位时间的功能价值与耗散价值之比值,就构成了该事物的“价值率”。理论证明: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越多地扩大其存在规模;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就会越多地把向该事物所投入的价值资源抽调出来,从而越多地缩小其存在规模。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对它的肯定态度就会越坚决,对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加速了它的发展;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对它的否定态度就会越强烈,对它的反对力度就越大,从而加速了它的灭亡。这就是“价值取向性法则”。

总之,“追求价值率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主体一切行为和思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里特别要强调几点:

1、“利益最大化”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不能因为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利益最大化”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不能因为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3、“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利益最大化”是全面价值层次的,而不是单一价值层次的。不能因为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精神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因为追求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爱与尊重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5、“利益最大化”是客观意义的,而不是主观意义。不能因为追求主观感受的愉悦性、刺激性程度的最大化,而牺牲客观获得的利益的最大化。

6、“利益最大化”是综合性的,而不是片面性的。不能因为追求显性的、现实的、直接的、本体的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隐性的、可能的、间接的、关联体的利益的最大化。

7、“利益最大化”是辩证意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意义的。许多负面利益往往隐含着正面利益,敌方的利益往往隐含着友方的利益,痛苦与磨难往往为成功创造了条件。

不难发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实际上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最为通俗、最为形象、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二、“为他”只是“为我”的延伸。

许多人认为“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绝对对立的。事实上,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这就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相关性或利益相关性。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关系一旦发生了变化,必然会导致其他人的价值关系也会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这种价值相关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当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价值相关性为正向时,他人的价值增长将会间接地导致自己的价值增长,因此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去帮助他人,从而达到间接地帮助自己的目的,这就人类之所以具有广泛的“利他”行为的内在机理。总之,“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为我”,是一种间接的“为我”,是一种更为深刻、更为稳定、更为持久的“为我”。

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例如,母子之间、夫妻之间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人有时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导致自我价值的完全丧失(即牺牲),这是“利他”行为的极端状态或极限状态,通常是由“思维惯性”、“信仰理念”或“伦理规则”所引发的。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的价值需要可分为温饱类、安全与健康类、人尊与自尊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类等四个基本层次,价值需要的层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强,人在消费这些价值时与他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相关性就越大,就会表现出越多的“利他”行为。显然,在一个有着密切利益相关性的社会里,人只有表现出充分多的“利他”行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敬与爱戴,其劳动能力、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才能更多地、更好地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且每当自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才能得到他人真诚的帮助,这样,“利他”行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大概率、更高稳定性上达到“利己”的最终目的。

由于社会分工的大量产生,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相关性远远高于低等动物,因此人类社会的“利他”行为也远远多于低等动物。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的广度及深度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必然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利他”行为必然会进一步发展。

三、社会为何不能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许多人虽然在内心深处认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个哲学命题,但为何几乎所有社会都将其排斥在社会公德之外呢?这主要是因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容易产生如下价值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误导人们忽略实施许多有益于社会的利他行为。

1、注重确定性价值,而忽略概率性价值。

2、注重直接性价值,而忽略间接性价值。

3、注重显性价值,而忽略隐性价值。

4、注重眼前性价值,而忽略长远性价值。

5、注重局部性价值,而忽略整体性价值。

6、注重物质性价值,而忽略精神性价值。

7、注重具体性价值,而忽略抽象性价值。

通常情况下,“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确定性、直接性、显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质性和具体性,容易被人们所认识;而“利他”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往往具有较多的概率性、间接性、隐性、长远性、整体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难以被人们所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机遇、一定的环境条件、一定的知识(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进行认识,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在落后社会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较低知识层次和较低道德水准的群体里,如果推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理念,将会严重地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恶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最终必然会损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①仇德辉著,《统一价值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

②仇德辉著,《数理情感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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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蔡厉



诸子百家时代,群星璀璨,象当代的经济学家一样,历史也为诸子百家区分了 “主流”和“非主流”。孔孟成了中国历史演进中的主流,而为孔孟所批判的其他思想大家成了“非主流”,成了“杂家”。在反思中国改革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估这些所谓的“杂家”和非主流的价值,当重新审视这些“非主流”的诸子百家的思想内蕴时,我们可以发掘出启迪当前改革的真知灼见。



现在,就来重新思考一下为孟子激烈批判的“杨朱学说”。杨子学说的内核是“为我”,经典阐释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坚持“仁义”的孟子眼中,“扬子取为我,把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



首先来评估一下杨子“为我”的哲学意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的哲学内涵是说万事万物(包括人)坚持自我是一切秩序的基础。杨子以反命题的形式进行阐释,即如果万事万物不坚持自我,一切秩序将不复存在。这里的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我们之所以看到天地有别,多彩绚丽的自然景观、自然秩序,是万事万物“为我”即坚持自己的结果:石头在拼命地“为我”而做石头,大山在拼命地“为我”而做大山,树木在拼命地“为我”而做树木,小鸟在拼命地“为我”而做小鸟,大象在拼命地“为我”而做大象,泥土在拼命地“为我”而做泥土,白云在拼命地“为我”而做白云。之所以说石头做石头需要拼命地“为我”,是因为石头并非肉眼所感觉的那么坚强,它也会为风雨所侵蚀,随岁月的流逝而老去、死去、最终消失的无影无踪,具备初步的化学知识,我们都可以理解这一点。石头需要自己强烈的分子间引力来抗拒风雨,它的天敌是酸雨。如果石头不再拼命“为我”而做石头,如果树木不再拼命“为我”而做树木,如果小鸟不再拼命地“为我”而做小鸟,如果大象不再拼命地“为我”而做大象,如果泥土不再拼命地“为我”而做泥土,如果白云不再拼命地“为我”而做白云,那么我们将回到盘古之前的无天无地的混沌世界。社会的主体是个人,象自然界一样,正是人人的拼命“为我”导致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景观、促进了文明的繁荣进步。如果人人都不“为我”而泯灭个性,那么人类的社会景观将灰飞烟灭。



接着,我们来比较一下处于中国历史“主流”的孟子的“仁义”和“非主流”的杨朱的“为我”。不能简单地说是孟子对还是杨子对,也不能简单地说孟子错还是杨子错。我们评价一种理论一定要考察这种理论的前提假设和隐含前提假设。孟子的“仁爱”就是强调舍己为人,以他人为中心,相反杨子的“为我”是以自我为中心。在当时的整个社会知识和财富积累贫乏,任何单独的个体都不可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孟子的“仁义”更有实用价值。而杨子的理论更是能揭示自然秩序、社会秩序何以存在这一永恒主体。所以,历史地看,孟子和杨子是站在两个不同的高度阐述两个不同境界的“真理”,尽管由于“实用性”孟子的仁爱成为历史的主流,但是,杨子的“为我”是更接近于“大道”的永恒真理,其境界也高出孟子一筹。



现代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以“为我”为基础的社会,那么现代化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由“克我”“否我”向“为我”的转变的过程。“仁爱”并非中国独有,翻翻圣经,中世纪时代的欧洲同样强调克己为人,即孟子如果留学海外,他同样会成为令欧洲的基督教徒崇拜的主流。发生这种现代化的原因就是,整个人类的知识积累和财富积累发生了变化。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正常的人通过正常的努力是可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生活地很幸福的。



现在,我们改革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便是,一方面我们要现代化,一方面却又不承认个人的“为我”。我们在南辕北辙啊!不承认个人的“为我”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弱势普通个人的权力屡屡被强势个人所侵犯,二是强势个人屡屡侵犯弱势人人的权力。这两方面的问题实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广大的弱势群体,我们不承认他们是“为我”,我们当然地也就忽略他们的“为我”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产权,个人追求经济发展的权力。而对强势群体,尤其是政府官员,我们不承认他们是“为我”的,武断假定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和“先富将会带动后富的”,我们便忽略对他们权力的监督、限制和约束,他们便会使用名义上“为人民服务”“先富帮后富”的公共权力,鱼肉人民,掠夺穷人而更加肆无忌惮的“为我”。



附二: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类的利己本性促进了社会发展



丁允

来自:价值中国网

所谓利己,是说的有利于自己。把自己定义的扩展一些就成为:我家、我公司、我地区,这些都是本位,因此可以认为利己行为就是一种最求本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所谓的本位利益也就是个体或小团体利益。当然这个小团体是相对的,相对于企业,部门是小团体,相对于全球经济,亚太地区也算是小团体。人类已经经历的经济发展史同本位利益的最大化密不可分、也就是同人类的利己本性密不可分。
既然有本位也就有分歧。在现实经济中,本位无处不在,人们都在追逐着自己的本位满足最大化,当然这种满足不一定能够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因为本位的普遍性,本位分歧将触及我们所熟知的很多现象,并成为这些现象的直接因。

  因为利己本性难于该顷刻改变,我们要想更好地发展经济,需要避免一些本位分歧现象,但采用的方法却不应当是堵,而应当是疏。这是我们需要密切注意的。一味强调防范本位思想蔓延和取缔本位分歧的表象,是治标不治本的,聪明的本位个体们会想出更多的方法来应对那些看似豪迈的解决方案,所以人们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之谓也。合理地利用根深蒂固的利己思想、合理地利用本位分歧,达到更和谐的经济和制度,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事情。
  先看一看我们周边的现象,形象地了解一下本位的经济和本位分歧。
随便举一个例子,早上你起床去上班,你要选择交通工具吧,如果你没有钱,你会选择公共汽车或者地铁,如果你有一点钱可能会找出租车,再有钱一点你会买一辆私家车,如果确实有条件你会在距离公司适当的地方挑选一块地,然后建一个私家别墅一类的,然后每天步行上班,当然,也有人有钱后就不再工作和继续投资了。  
  所有的这些,你只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权衡:你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消费数量、所需支付的费用、自身主观对行为方式能够获取社会评价的认同、自身原有的货币持有量、消费后所持有的货币量、受预期收入影响的预期货币持有量。权衡的基本目标就是自身满足最大化,也就是贯彻那个彻底利己的目标,仅此而已。 
 
  表面上看,并不是每个人在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在进行复杂的最大值运算,也没有人去这样做。但是,每个人的行为所以会发生,却都是经过初步考虑的结果,这种考虑或者并不一定来源于显意识,即有可能来源于潜意识,但不论来源于何处,一切行为都是经过一定意识阶段的明确指令,而产生这种的意识结果的过程复杂性,应当更胜于任何已知的数学模拟运算和计算机的电子模拟运算的复杂性。如果您认为万亿次的计算机算一个复杂的机器的话,那么您的大脑比那些东西要复杂的多。  
  因此,我们应当意识到,人们的行为都是其自身满足最大化的具体变现,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行为自然也不会例外。 
  
  既然人们的行为是本位的,那么这个本位就一定是针对当事人自身的,也因此出现了我们所能够见到的各种本位分歧行为。  
  最常见的本位分歧行为莫过于商业贸易,买家和卖家是两个不同的本位,买家的决策依据取决于自身满足的最大化,这就是买家本位;而卖家的本位依据也是其自身满足最大化。起初,卖家有各种各样的满足最大化方式,但能够顺利发展的通常是采取利润最大化决策的卖家。因此我们也不要说商人们唯利是图,其实也有不唯利是图的商人,只是都做跨了。这样,买卖双方的本位利益发生分歧,在双方的本位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于是形成了均衡价格(具体的数理论述见《普通经济学》)。
  类似的在本位分歧上发生的均衡行为遍布人类经济的各个角落,包括利率、汇率,都是本位分歧并进一步均衡的结果。在这些分歧发生的同时,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所做的天经地义、光明正大。正因为有这样的本位分歧存在,卖方才会努力作出买方想要的产品,以便使自己的发展能够继续,于是我们看到人类经济得以发展。
  
  另方面,经济行为的主体并不一定是自然人,家庭、企业、各种机构和团体以本位法人的身份参与了经济。然而,这些扩大的本位毕竟不是自然人,这些机构却都是由更小的本位个体构成的,如果我们把这种构成穷追下去,最终将看到组成这些机构的自然人。  
  人们所以会组成不同的机构和法人,是因为机构的力量往往更大,在某些方面有组织的行为将更有优势,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消费选择的结果,在此我们暂不深入讨论。但是,不要忘记,组成任何机构的自然人本位同机构本位之间,以及组成机构的自然人同自然人之间,乃至机构内部的各个细分本位之间,依旧会存在分歧。  
  人们组成机构的目的只能是实现自身本位利益的最大化,也因此他们放弃了单干的机会。不要认为人们组成了机构就会把自身本位转变为机构本位,这种想法是非常幼稚和危险的。  
  在逻辑上看,如果单独自然人A、B共同组成的经济法人甲,而单独的自然人C、D共同组成的经济法人乙。他们所以会组成经济法人,是因为如果自己单干就得不到那么多行为满足(这种行为满足不一定就是完全建立在经济收入上的,也许还会加上闲暇享受等)。加入或者共同构成企业法人,并不意味着,自然人A、B、C、D都必然放弃它们的本位满足。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经济法人甲同自然人A、B之间应当有明确、细致、便于操作的协议和制度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样,在经济法人甲同乙发生交易的时候,自然人A和B能够通过交易使自身的满足最大化,这种最大化的平衡决策应当构成经济法人甲的决策准则。如果在其中任一环节的制度和协议出现了问题,都会造成交易结果的倾斜,而这种倾斜通常是多数人所没有意料的。  
  通常的例子,我们会看到企业中有人在贪污,有人在腐败,有人在吞并国有资产,有小单位甚至大单位在设立小金库,甚至小小金库,直至私房钱。这些都是本位分歧的必然产物。情节严重的,在法律上会构成违法、犯罪,在道德上统称为坏人。于是没有得到好处或者不满于现状的人们开始告状、开始举报,于是坏人得到了惩罚,在家庭内如果发现私房钱也少不了充公。同时我们加强教育,想方设法地说服人们要少想自己,要做一个大公无私的好人。然而情况总是不容乐观,不论我们怎样说教,坏人还是那么普及,好人还是那么稀少。  
  所有的本位分歧现象好像都是禁而不止的,依旧有人贪没、依旧存在小金库,于是文人们感叹“人心不古”,其实他们不知道,自古就是这样的,但是他们一定知道,私房钱存在的重要意义,因为他们本身也存有私房钱。  
  禁而不止的原因在于本位满足的思想不可能禁止,而且强行地禁止本位分歧也不一定就是对更多人有利的事情。  
  先说贪污、腐败和吞并国有资产,这是我们最常见的经济犯罪。你就说那些股份公司那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们就都是坏人,其实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获取尽量多财富的想法并不一定比你想争取更多的工资的想法更加肮脏。这两者的根源都在本位利益最大化,关键问题是他们为什么能够拥有这么大的权力。退一步说,如果这种权力他们没有使用,没有用来为自身牟利,那么最需要援助的人们能不能够从中得到好处,这个好处是谁得去了,最终可能还是部分商人们得到了,这样的分配结果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吗,相信不是吧。  
  再说单位小金库,人人都知道这不应该,但如果我们就此禁止了,的确单位不能非法敛财了,但是也有一些包含一定劳动成果的报酬会从小金库支付,如果我们禁绝了,那些劳动自然也就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了。这也不一定是我们需要的东西。  
  再说私房钱,不论你的私房钱从何而来,如果从此不再有私房钱,你也就不会发生任何多余的劳动,整个社会的交易总量同样会因此减少。    
  因此我们说,要禁止一种形式的本位分歧,或多或少对社会经济会有影响,这些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其结果是很难预料的。
    
  更进一步,任何形式的本位分歧从表面上看都起源于本位满足最大化,这是本位分歧的最直接因。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本为满足最大化就是错的、利己主义就是错的,事实上这是人类的天性,人类经济的发展也从未离开这个原则。
  
  事实上,导致本位分歧的除了这个直接因而外,还存在制度诱因和环境诱因,我们需要做的是充分利用本位分歧来改变制度诱因,比如建立更加透明的企业决策机制和企业领导任命机制,让企业的领导们不得不对企业的投资者们负责。建立更加广泛的社会福利机制,让每个人都不必再为养老、生病、教育、住房担忧。  
  
任何本位分歧现象,都是在特定的制度和环境诱因下的产物,当我们改变制度和环境诱因时,依附其上的本位分歧现象就会逐渐消逝。或者我们也可以利用另一些本位分歧来构建新的制度和环境基础,这些都是我们应当考虑的。脚痛砍脚,头痛砍头的方法应当尽量少用。自古以来,私营企业家们都在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同他们的自身本位密切相关,而他们的下属们却通常不会去想这个问题,因为想了以后也不一定会有好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通常也很少想这个问题,所谓“无利不起早”吗,既然是没有多少好处,干脆就不要想了。

伴随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的利己本性以及本位分歧对经济的贡献,将会更加重视这一类问题,在制度上合理利用本位分歧,合理利用个人的利己本性,最终我们会看到给予本位利益最大化的广义经济民主,会看到消费和所有权的同化,会看到共产主义的悄然实现。而这一切,依旧根源于人类的利己天性,根源于本位利益最大化和本位分歧的长久存在。

相关著作:《普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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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错了吗?


于成玉
发布日期: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早已被戴上“剥削階級世界观”帽子的话,当
代人虽耳熟能详,但起先究竟出自何人之口?哪部典籍?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
笔者学识有限,虽然看过“四书五经”,但至今在“四书五经”中尚未看到这句
话。有人說是杨朱最先说的,其实,这是想当然而已。杨朱虽然说过“拔一毛而
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但却并没有直接说过“人不为己,天
诛地灭”。也许因为这句话太“反动了”,所以《辞海》没有收录。《辞源》虽
收有“天诛”,但却没收“地灭”、“天诛地灭”,当然更没有收“人不为己,
天诛地灭”。

  笔者最早是在刘少奇所著《论共產黨员的修养》(刘少奇一九三九年七月在
延安马列学院的讲演稿)中看到这句话的。刘少奇在批判黨内个人主义者时說:
“相信这样的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是自私自利的动物‘,’世界
上不会有真正大公无私的人,如果有,那也是蠢才和傻瓜‘。他甚至用这一大套
剥削階級的话,来为他的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辩护。在我们黨内是有这种人的。
“大概从刘少奇给这句话做了定性后,在中国,”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便成
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代名词了。待到”×革“时期,在上演的现代京剧《红
灯记》里,日本鬼子鸠山劝李玉和背叛祖国时又说了这句话,这句话就更加倒霉
了。所以,商务印书馆于”×革“期间再版的《汉语成语小词典》在例释”天诛
地灭“时则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剥削階級反动腐朽的世界观,必
须彻底批判。“直到现在,人们也不敢在台面上说它的正确性。那么这句话真的
就是错话吗?笔者想就此谈点看法。

  为了说清楚问题,不妨先从“誅”和“灭”两个词的含义说起。在《现代汉
语词典》里,“诛”是杀(有罪的人)、谴责处罚的意思。引伸作“没有”或
“无”讲。因为人死了就“没有”了,也就“无”了。“灭”是熄灭、淹没、消
灭、使之完全不存在的意思。所以,用“天诛地灭”來充当“人不为己”的谓語,
就铁定了“人”都是“为己”的,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其含义顺理成章也
就应当理解为:人倘若不为自己打算、着想、谋利益,那不啻就要为天地所不容,
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温习历史,直面现实,仔细想想,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含义,这样
來理解并不错。诚然,中国古代孟子强调“人之初性本善”(《孟子·告子上》)
荀子则主张“人之初性本恶”(《荀子··性恶》)但在笔者看來,“人之初”,
其“性”既不“本善”,也不“本恶”,而是“本己”,即“为己”而已。婴儿
一落草谁也没教他,就知道张嘴要吃奶,正如作家魏金枝在《奶妈》中所描述的
:“这小东西,他一生下来,就没有奶吃,他就毫不客气地直着喉咙哭了。他哭
得多凶啊,张开没有牙齿的红嘴巴,皱眉头,一径哭着,将小脸挤得象一团凝结
了的血块似的,不时地在妻的手里一挣一挣地振动他的身体,似乎在喊‘要奶!
要奶!’”而这“要奶!要奶!”的喊叫声,不正是“人之初”即“本已”的佐
证吗?而自古至今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马迁
语)者如过江之鯽屡见不鲜和“天下为公”(《礼记·礼运》)者、“毫不利己,
专门利人”(毛澤東语)者的凤毛麟角寥若晨星,也再好不过的印证了“人不为
己,天诛地灭”所言非虚。

  是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诚哉斯言。人的一生,特别是在从“冠礼”、
“婚礼”再到“葬礼”的几十年中,几乎是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意
识和行为结伴而行的。从呱呱坠地到能言能語;从上学读书到成家立业;从衣食
住行到生老病死;从赡养老人到抚育后代;从走亲访友到对簿公堂……几乎有操
劳不完的“为己”的事情,谁能时时处处事事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谁
能敢于站出来拍着胸脯宣称自己是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恐怕连提
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也未必能躬行,遑论广大芸芸众生。诚如龚自珍
所言:即使“圣帝哲后”,所愿“亦不过曰:庇我子孙,保我国家而已,何以不
爱他人之国家,而爱其国家?何以不庇他人之子孙,而庇其子孙?”“忠臣何以
不忠他人之君,而忠其君?孝子何以不慈他人之亲,而慈其亲?寡妻贞妇何以不
公此身于都市,乃私自贞私自葆也。”(《论私》)很显然,在龚自珍看来,
“为己”乃是人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基点,在公认的美德中,爱国并非爱他人之国,
忠君也不是忠他人之君,乃至人们孝其父母,爱其子女,贞于其夫,无不是“人
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表现,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这就是說,古今中外,无论是伟人名人,还是凡夫俗子,概莫能外,皆有
“为己”的“打算、着想、谋利益”的本性。只不过其所具有的程度,表现的方
式和内容不同而已。比如趋利避害,只要他(她)大脑发育正常,没有不想为自
己获取更大利益(当然包括精神利益)而远避祸害的;比如热爱生命,只要他
(她)还有一线能够生存下去的希望,他(她)就决不会放弃生命,自投坟墓。
正如俗语所说:“好死不如赖活着”。没有谁不期望自己“寿比南山,福似东海”
;没有谁不期望自己的儿女成龙成凤光宗耀祖……凡此种种,皆“人同此心,心
同此理。”

  由此看來,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专利权拱手让给资产階級,并进行
口誅笔伐,实在是有悖于事实而不合时宜的。古诗曰:“关关雎鸠,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对于“窈窕淑女”,倘若资产階級“好逑”,难道无产
階級就天生不“好逑”吗?孔子云:“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饐而餲,魚馁而
肉败,不食。”倘若资产階級如此,难道无产階級就天生例外吗?……可见,把
“人不为己,天誅地灭”视为“资产階級反动腐朽的世界观”并进行“彻底批判”,
宛如当年唐·吉诃德大战风车,是非常幼稚可笑而不自量力的。

  其实,“人不为己,天誅地灭”不仅不是“剥削階級反动腐朽的世界观”,
还是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呢!熟悉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经济
学理论无论有多复杂,其实都是建立在“人不为己,天誅地灭”人的本性基础之
上的。倘若“人不为己”,就无法研究效率问题。而“为己”正是市场经济的由
来和发展的源头活水。因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是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
形式便是分工、合作和交换。通过分工、合作和交换,各得其所,从而使人们的
生活水平持续不断提高,社会文明持续不断发展,以致有了今天的市场经济。而
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驱动“人不为己,天誅地灭”创获
物质财富的活动,通过价值规律的刺激,使参与市场竞争的“人不为己,天誅地
灭”的主体的利益趋于最大化。而且惟有此,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才有原动力,市
场各竞争主体的首创精神和主动性才会始终如一。

  对此,亚当- 斯密曾做过最精辟的论述。他说:“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
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
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
有利于社会的用途。”(《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
974年版,第25页)又说:“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
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
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
不知道他自已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
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终在于使其
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限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
其他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达到的
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
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情况下更有意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同上书,第27页)
亚当- 斯密的论述表明,正是人的为己意识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欲望,造就
了市场经济的源头活水。否则,如要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异于掏干
了市场经济的源头活水,以致使它枯萎死亡。

  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视为“资产階級反动腐朽世界观”论者的一个主
要根据,就是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乃是“万恶之源”。不错,社会之不
美好,人世间的许多罪恶的发生,确实都与人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
意识和行为有关。但决不能因此就去否认或去消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正
像水火对人无情而人不能去消灭水火一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时正是由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所导致的“恶”才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对此,恩格
斯在批判费尔巴哈时曾以赞赏的口吻转述黑格尔的“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
现出来的形式”的观点:“人们以为,当他们说人的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他们
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的本性是恶的这句话
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
33页)恩格斯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一观点:“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
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
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階級对立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
权势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同上)很显然,在恩格斯看来,如果没有人的
“恶劣的情欲”作原动力,社会是很难发展的。

  人类发展史显示,人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本性的生命力是相当顽强
的,它可以适应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使社会制度发生“天翻地覆”,它依然精神
抖擞,气概不凡。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雨果说,
当人成为野兽时,他比野兽更可怕 .这就是說,“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时
候可以成为“天使”,有时候可以成为“野兽”。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
不为己,天诛地灭”所居于的社会制度。如在美国,寒冬腊月,大雪初停,人们
开门第一件事就是立即把自家门前人行道上的积雪打扫干净。此举绝不是美国人
批判“人不为己,天誅地灭”的结果,而是怕有人在其家门前的几米长的人行道
上滑倒跌伤,被告到法庭而要负法律责任。(2005年11月4日《报刊文摘
》)反观中国,在批判“人不为己,天誅地灭”长达几十年后的今天,人们的道
德水准不仅没有多少提高,反而江河日下。别说“管他家瓦上霜”,就是“自扫
门前雪”都懒得做,而且相沿成习,见怪不怪了。

  如果一个社会,在制度安排方面确实能保障大多数平民百姓在“人不为己,
天诛地灭”时,凭着自己所播种的“真善美”,去收获应得的快乐和幸福,笔者
想,这时候人便大部份会成为“天使”。否则,反其道而行之,必然会使越来越
多的人成为“野兽”。记得在史无前例的“无产階級文化大×命”期间,人们一
方面在口诛笔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一方面在行动上却处处按“人不为己,
天誅地灭”八个字去办。于是,为了有效保护自己,以免被千人所批,万人所诛
的“批斗”之灾落到自己头上,便相互揭发所谓的“反动言行”,结果弄得夫妻
离异、父子反目、朋友成仇的悲剧屡屡发生,几乎遍布神州大地。一时间,口诛
笔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歇斯底里,将人们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中
的“兽性”统统释放出来,暴露无遗。成为揶揄嘲讽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的口誅笔伐的真实写照。更发人深思的是,最先批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
刘少奇,后來从某种视角來看,居然倒死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手里”,
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唏嘘不已。

  理性直面地对待“人不为己,天誅地灭”,不仅有利于我们从头脑中清除大
救星的思想观念,加强法治建设,而且有利于从政治系统中清除培养接班人选择
接班人的制度安排,推动民×政治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凡是想要设计好的社会
游戏规则,必须立足于直面“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之本性之基础之上。唯
有如此,设计出来的社会游戏规则才能激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分娩出“天
使”,并能有效地抑制居于其中的“兽性”的迭出。从而使人人向善,使社会和
谐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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